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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积极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积极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市本级规划新建一所集养老、康复、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的衢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养老院,鼓励民间组织经营公办养老机构,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养老服务主体,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2年,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

  (四)全面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加强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增加对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的投入,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功能,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以政府补贴等方式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整合盘活政府社区闲置资源,积极为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专业化服务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居家养老管理、服务机制。到2012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府财政补助力度。

  1.对新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2.敬老院提升、改造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床位达到50张(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法给予补助。

  3.加强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经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4.对新建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正式运营后3年内,所在县(市、区)政府每年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二)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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