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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1.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税、土地、车船使用税。

  2.省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低保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三)抓紧建立专业养老服务队伍。

  1.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由民政、劳动部门负责。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费用,从就业再就业专项经费中支出。

  2.积极鼓励“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

  3.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的志愿者(义工)组织和人员,鼓励支持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员工,在业余时间利用专业技能、体能、文艺特长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四)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

  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一是要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法人登记问题的通知》(浙事登〔2009〕1号)精神,经整合由相应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其办理事业法人登记。二是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同时,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三是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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