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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衢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土地整理、造田造地、建设用地复垦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一些项目仍存在基础工作不实、立项程序不规范、设计标准低、质量不高和项目工程层层包干、投入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范管理,是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主要手段,是适应补充耕地实行等级折算要求、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双平衡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质量,把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二、规范监管,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一)认真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在土地资源状况调查摸底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要按照“保护、开发、利用”原则,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加强与林业保护利用规划、废弃园地开发规划、低丘红壤开发治理规划、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水域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认真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包括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并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内容,为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打下扎实的基础。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未完成的,今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

  (二)严格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集体土地申请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以乡镇为主。申请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涉及废弃园地、林地、河道、滩涂、水域的,还须书面征求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相关程序不到位的不予立项。各地按规定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每季度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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