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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项目立项批准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因地制宜,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切实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编制完成的规划设计方案,应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各地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方法,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

  (四)严格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级国土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要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要进一步加强项目施工监管,国土等部门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施工管理,全程监督工程质量,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发出整改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聘请质量监督员,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五)严格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足额收缴提留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15%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保障土地开发整理所需资金。继续加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入力度,土地指标调剂费必须重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全面实行“项目预算制”和“资金直拨制”,除地面附着物补偿外,一律不得采取包干制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乡镇、村的工作经费应单独安排,一律不得在项目工程施工费中列支。对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款,确保项目资金足额投入到位,从根本上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坚决纠正不按省、市文件规定,未足额预算安排土地资源开发项目经费的违规行为。

  (六)严格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县级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国土、农业、财政、林业、水利、审计、统计等成员单位,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初验。县级初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市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成员单位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资料和实地踏勘验收。项目开发程序不到位,项目质量、数量、资金投入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验收责任追究制,发现有违规验收行为的,追究相关验收人员的责任。各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情况与当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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