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七)严格项目的后期种植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地类和权属变更登记。当地乡镇要及时组织项目所在村采取公开发包等形式,鼓励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切实加强种植利用管理,原则上要做到当年开发当年组织耕种,防止新增耕地荒芜。各地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大力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后3-5年内,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种植补助,由农业部门牵头做好相关指导和督查工作,充分发挥新增耕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完善制度,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健全集体会审制度。土地开发整理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决策。集体讨论记录作为项目立项、招投标、资金拨付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项目招投标制度。各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该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所有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资质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以乡镇为业主,招投标活动原则上必须在县(市、区)招投标中心进行,不允许乡镇、村自行组织招投标,特殊情况需报经县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各地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设置过渡账户或在个人账户进行项目资金的收付。要切实增强财经法纪观念,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杜绝公款私存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须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决算审计。未经审计或审计有重大问题的项目,不得申请验收。

  (四)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活动的监管。对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活动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