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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2、代购普通发票;
  3、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4、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5、代理建账记帐;
  6、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7、税务咨询;
  8、受聘税务顾问;
  9、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有关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涉税服务业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确有困难的纳税委托人,应适当减免服务收费。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现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本地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赴外地办理业务的,经委托方同意,该税务事务所派出人员的差旅费、资料邮寄费等费用,可分别参照有关规定标准由委托方在业务收费外单独负担,也可采取费用包干办法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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