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八)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九)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
(十)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存在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五条 因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0日起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381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我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问题的函》(琼发改收费函[2007]1250号)同时废止。
附表2
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序号 | 服 务 项 目 | 计 算 单 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1 | 企业所行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按年收入或成本费用或资产总额) | 100万元(含)以下 | 2.5‰ |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2、可上下浮20%。 |
100-500万元(含) | 1.6‰ |
500-1000万元(含) | 0.8‰ |
1000-2000万元(含) | 0.6‰ |
2000万元以上 | 0.3‰ |
2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按年收入或成本费用或资产总额) | 100万元(含)以下 | 2.5‰ |
100-500万元(含) | 1.6‰ |
500-1000万元(含) | 0.8‰ |
1000-2000万元(含) | 0.6‰ |
2000万元以上 | 0.3‰ |
3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收入总额) | 5000万元(含)以下 | 1.6‰ |
5000-1亿元(含) | 1‰ |
1亿元以上 | 0.8‰ |
4 | 企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款清鉴证(按年收入或成本费用或资产总额) | 100万元(含)以下 | 2.5‰ |
100-500万元(含) | 1.6‰ |
500-1000万元(含) | 0.6‰ |
1000-2000万元(含) | 0.4‰ |
2000万元以上 | 0.16‰ |
5 | 房地产项目完工清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收入总额) | 5000万元(含)以下 | 0.8‰ |
5000-1亿元(含) | 0.4‰ |
1亿元以上 | 0.16‰ |
6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 按财产损失额的1.2% |
7 | 出口退税申报前鉴证 | 按退税额的1% |
8 | 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收费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