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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海南大学应用型本科教育学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海南大学应用型本科教育学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8月19日 琼发改审批[2009]1424号)


海南大学: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你校应用型本科教育学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一)文科每生每学年6200元。
  (二)工科、农科每生每学年6500元。
  以上学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二、高等教育的学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六、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九、上述学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应用型本科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984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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