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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内六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内六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6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08〕65 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始对我市部分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实施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和平、河西、河东、南开、河北和红桥6个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均纳入监管。
  二、监管时间
  自2009年8月20日起,凡办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对其预售资金开始实施监管。
  三、监管资金
  本通知所称监管资金是指新建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即一定比例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测算公式: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加有关配套费用与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之比进行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二)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款、区内自来水工程款、区内排水工程款、燃气工程款、热力工程款及电力工程款。
  (三)监管比例:经测算,2009年市内六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5%。
  四、监管程序
  (一) 账户开立及监管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到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办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手续。然后,将项目总承包合同及区内有关配套费用登记到监管系统中。经监管中心审核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开户行及监管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要件,办理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
  (二)资金收存
  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还可以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pos机签单可作为缴款凭证,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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