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南岗区少年宫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价函〔2009〕87号)
南岗区教育局:
你局《关于南岗区少年宫开设培训班的请示》收悉。鉴于哈价行发〔2008〕38号文件试行期已满,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黑价行字〔2001〕23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南岗区少年宫培训收费等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南岗区少年宫开展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培训,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得高于同行业培训收费的平均水平。
二、南岗区少年宫开展的上述有偿培训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和强制收费。
三、接此复函后,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