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严禁高等学校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的通知
(鄂教学[2008]17号)
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我省高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了我省高等教育稳步健康协调发展,社会舆论反映较好。但是,仍有少数高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违规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影响了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了安全稳定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学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
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报到入学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教学函[2008]5号)精神,认真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和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报到入学;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的学生到校就读。对违反规定接收学生借读的,一律视为违规办学行为,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负责。
二、妥善做好借读学生清查处理工作
各高校要结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年电子注册工作,组织力量对在校学生学籍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对学生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录取院校、学历层次等。对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和非本校录取、以借读名义在校学习的学生,要逐人查清情况,整理与借读学生有关的手续、资料和档案,积极妥善处理。以转学为目的跨录取批次、跨学历层次借读的学生,应坚决清退。要从维护学校及社会稳定和保护学生合法利益出发,积极向借读学生及其家长宣传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法规,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了解和遵守国家关于学籍学历管理政策规定。要讲究工作艺术和方法,妥善做好工作,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社会不稳定事端。要采取措施,要求借读学生及时与招生录取学校联系,及时返回录取学校注册就读,以避免因未有学籍和未进行学年电子注册而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