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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9〕23号 2009年8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建立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主体改革成果,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1.稳定和落实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林改中已明晰到户的山林,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依法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林改时采取“分股不分山”、现在农民要求承包到户的,应当分山到户。林地确权不到位或者林权证尚未发放到户的,要抓紧确权并将林权证尽快发放到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已发放的林权证存在差错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高度重视和加快跨市、跨县“插花山”的确权发证工作,对权属明确、界址清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林地坐落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登记,并发放林权证。因山林流转或征占用林地等原因发生林权变更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各级要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确保林改机构不撤、队伍不散,承担起林权管理日常工作。要切实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健全档案查询系统,确保林权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
  2.妥善处理林权流转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的原则,稳妥处理林改前流转的山林。对合同期内的联营山林,要保持权属关系稳定,同时协商完善联营合同,维护农民利益。对联营以来一直未进行人工造林的荒山荒地,应当归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农。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山林,受让方应将不少于70%的政策性让利补偿给原山林所有者,确保林农利益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禁止私下协议流转。农民个人流转山林的,可不进行资源评估。对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的山林,林业主管部门在采伐指标安排上要给予适当倾斜。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和承包合同仲裁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林权登记管理,确保林权流转依法、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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