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加大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力度。认真开展山林纠纷排查,按照争议的难易程度分类制定调处方案。争议双方有调处意愿的,要尽快组织调处。对跨行政区域的山林权属争议,由双方政府成立跨界争议联调小组,充分依靠群众,发挥民间调解机制的作用,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建立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对“疑难”争议,实行领导包案调处,落实调处责任,维护林区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开展调处工作。省人民政府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部分跨省、跨设区市的林权争议进行重点调处。
4.严格防止垄断经营和乱收费反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不得采用行政手段搞木竹垄断经营和压级压价收购,严禁违规出台或变相设立涉林收费项目,切实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林改工作纪律的通知》(赣纪发〔2007〕13号)要求,凡涉及林农收费行为,都必须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省发改委《关于确定全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1212号)规定,切实规范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产权交易、木竹检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服务项目收费。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领导责任,对群众反映的垄断经营和涉林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5.组建省级林业产权交易所。在保留6个试点县和4个林业重点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将其他县(市、区)林业产权交易中的招、挂、拍环节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原有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会员制形式进行整合,共同组成全省林业产权交易体系。与此同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快林业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建设,组建全省统一、辐射周边省市的区域性林业产权交易所,搭建市场交易、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和投融资平台;整合林权咨询、评估、抵押贷款、担保等服务项目,健全市场交易规则、收费标准和信息发布等制度,有效形成资源变资本、资本有序进出的林业资本运作平台。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6.加快林业投融资平台建设。按照“依法依规、产权明晰、保护权益、发展产业、规避风险、良性发展”的要求,采取政府扶持、民间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组建省级林业投资公司或江西林业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江西涉林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从2009年起,开展造林苗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积极整合全省国有林场、苗圃等森林资源,推进森林资源资本化运营,加快林业产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