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2009)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和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有所增加。
  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0元的投入水平,设立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经费,保障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顺利开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