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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有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当地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及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发证;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作业的企业登记。对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1.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要坚持疏堵结合、优胜劣汰、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扶持安全条件好、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上能力、上档次、上水平,推行机械化生产。淘汰工艺和技术水平落后、规模小、管理差的企业,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五化”(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标准。3年内淘汰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下和危险工序生产机械化水平达不到60%的生产企业,确保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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