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要求燃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发生公共安全燃放事故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相应许可资质的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重点烟花爆竹产区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明确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机制,发挥好各级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特别是非法生产比较多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整治活动,从公安、安监等部门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办公,定期进行集中排查。对于可能藏匿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区域、场所,要全部入室登门、进村入户,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特别要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彻底解决出租房屋漏管失控等突出问题。对于烟花爆竹的重点生产县(市、区)和乡(镇),要建立排查档案,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监管,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打击取缔,并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