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继续发挥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我市将对《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各区县应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严格按要求落实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力量,理顺管采工作关系;夯实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切实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编制,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人员主体资格;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积极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
三、市级各部门要在年初部门预算编制中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品目和数额执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要指定内设机构或专人统一负责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单位内部“管采分离”制度,负责单位具体采购任务计划编制、参与评标、合同签约的人员应与采购项目验收人员相分离,纪检监察人员应全程参与监督检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严格执行以公开招标为主的政府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推迟上报计划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财政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并举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坚持应采尽采,将公益性强、社会关注的民生保障、购买服务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部门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与发改、建设等部门明确职责划分、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等具体办法;在强化对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业务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和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年内实现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加强对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落实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