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基层网络,实施联动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行政职能,村(居)委会可通过建立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等自治组织,将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警务室、物业小区以及工商、房管、社保等方面的有关人员吸纳为协会会员,充实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力量,健全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拓展市外区域协作空间,区县间建立流动人口协作制度,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层联动服务管理网络。
(三)强化部门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公安、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保障、规建、工商、文化、交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正常的生育秩序。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上户时查验《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对没有相关证件、票据的,要向本人出具告知书,要求主动到人口计生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工商部门应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加强对会员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并积极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受住院分娩对象时,查验《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并将无证者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规建、财政、国资、文化、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督促相关方面分别在建筑工程用工、购房、租房、运输协会、社会保险、文化娱乐场所从业登记等环节,认真核查流动人员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等计划生育证明,并做好核查工作登记,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做好《
婚姻法》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宣传,将婚姻登记信息和办理收养信息每季定时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收集、核查相关信息,掌握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及时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财政部门要保证流动人口经费投入足额到位。
(四)加强公共服务,落实户籍地人口待遇。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业主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承担聘用员工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服务经费。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城市社区服务协作,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实行定点服务、挂牌服务和购买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确定。定点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服务个案登记,出具相关服务证明。流入地的区县、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让外来流动人口享受到与户籍人口一样的免费咨询、查环、查孕、查病、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和药具供应等方面的服务。流出地区县、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要为流出人员及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外出务工的政策信息服务。开展对流动人口留守家人的关爱活动,加强与流出人员的联系,了解其婚育、避孕节育的信息和动态,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属的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对未享受到流入地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对象,回乡后要及时凭票据报销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