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公安、计生、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人口信息综合采集合作,增强信息的时效性。要综合利用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房管、民政、卫生、学校等单位的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构建高效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综合服务和管理功能。
三、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执法和保障职能,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级、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队伍建设,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配备精干工作人员。城区街道办事处及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可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镇(街道)社区要组建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科室和人员负责人口计生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经费足额到位。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事实意见》(川委办〔2008〕12号)等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流入人口纳入户籍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区县财政要足额预算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对流入人口相对密集的县区,在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时,要予以重点倾斜。新组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应纳入财政全额预算,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资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要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处理标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充分利用好各种国家法定节假日,做好流动人口维权服务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和留守儿童家庭的关爱帮扶工作,坚决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要切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从免费服务、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帮扶服务留守家庭成员等方面,抓好工作细节和工作质量,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生殖健康权和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