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打击违法行为。对拒不按规定办理证照、补交税费和拒不参与砂石开采权拍卖的业主,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砂石开采许可证。依法取缔不具备开采资质的业主。对盗采、掠夺性开采、非法租借证照、超范围经营的业主视情节依法给予经济或治安处罚。对占用通航主航道开采砂石的责令限期撤离并回填平整,对向航道抛弃废石料形成隐患的责令限期清除。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违法收取“保护费”的挑头人绳之以法。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和水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从严惩处腐败。对公务人员入股经营和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进行清查,并按有关纪律要求予以惩处。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市级机关公务员的案件由市监察局直接查处。
四、完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副市长何智彬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平、市水利局局长魏顺泽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平牵头,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局长魏顺泽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抽派工作力量,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市级有关部门也要结合职能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抽派精兵强将参与此项工作。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做到部门联动、市县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整治工作不留空档。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级新闻媒体要将砂石开采经营专项治理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广泛宣传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有关法律法规和乱采滥挖的危害性,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为打击非法砂石开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每半月向市专项整治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门的工作组深入各县(市、区)督查,对重点河段进行重点抽查。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河道砂石开采经营专项治理作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整治工作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此项工作。市效能办将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对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影响整治实效的,市政府将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严格的效能问责,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本次整治活动设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是2222993、233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