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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由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分解目标任务,界定职责分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级、各单位共同做好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全市城管大平台进行统一检查和考核。

  (二)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法规和行业服务标准,监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参与对各区、各部门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情况的目标责任考核。

  (三)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管理职责,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物业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四)街道、社区作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将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融入社区综合管理;建立投诉受理和联动协调机制,受理调解本辖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参与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续筹与审核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评物业服务质量,监管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等工作;牵头组织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并对暂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住宅区提供基本的有偿物业服务。

  (五)市物价局负责完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民政局负责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充实基层物业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能;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区长效管理补贴资金政策,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工商局负责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登记注册工作;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对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相关税收政策;市司法局负责物业矛盾调解工作制度的落实和业务指导;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的就业扶持政策;市市容局负责住宅区垃圾转运和处理,查处和治理住宅区内的占道经营、违法搭建等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市委宣传部,市建委、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公安局、园林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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