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江宁区“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
(宁价工〔2009〕251号)
江宁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实施江宁区“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请示》(江宁价字[2009]第91号)收悉。根据《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提出的水价改革方案。至“十一五”期末,城区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其中,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提高0.25元,含税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提高0.37元(含取消后并入供水价格的省专项费0.02元/立方米),其它用水价格按现行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二、具体分步实施方案及出台时间由你局报区政府决定,并同时报市物价局。
三、你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以缓解水价调整给困难用户生活带来的影响。
四、水价改革涉及面广,价格的调整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要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