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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修订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完善科学技术投融资平台,创新科学技术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全省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整合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发挥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引导、示范、放大效应,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企业技术创新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

  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逐年增长,所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省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科学技术经费支出所占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市、县两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所占比例应当达到国家科技进步考核指标要求。

  第四十四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一)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

  (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范、应用和推广;

  (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应用和推广;

  (五)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

  (六)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八) 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

  (九)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

  (十)科学技术奖励;

  (十一)其他与科学技术创新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以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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