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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苏金陵饭店汽车有限公司机械立体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苏金陵饭店汽车有限公司机械立体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2009〕227号)


江苏金陵饭店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恢复停车场原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机械立体车库的停车收费标准从2009年9月1日起调整为每辆每半小时3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8小时且不足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8小时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费。包月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其他非机械立体车库的停车收费标准仍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宁价费[2009]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在机械立体车库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同时公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接受群众监督。
  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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