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形成国有主导,规模经营的格局,体现公交企业的社会公益性。对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的经营者,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八、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九江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中心城区要建有公交枢纽18个,首末站42个,公交综合场站(含维修、加油、停车及始发站)4个。场站建设、更换新车及增购高档次环保车辆、建立智能调度系统等,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同时,按市政府要求,市区公交还需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如70岁以上老年人、盲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低保户中的常保户等免费乘车,每年累计超过1100万人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鉴于城市公共交通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同时又要承担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市财政对综合换乘枢纽和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以及政策性经营亏损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每年从市政设施配套费、物价调节基金、城市维护费等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7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补贴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的基础建设和政策性亏损,随市财力好转逐步增加公交补贴金额。对今后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新购车辆,市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贴息三年。继续给予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营业税等额补助的优惠政策。
城市公交企业根据政府指令开通但运行亏本的公交线路,在线路培育期(二年),为保证线路的正常运行,由受益地财政或受益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优先安排城市公交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用地或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公交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市财政、审计、物价、发改委、交通等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促进公交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九、保障公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