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在农村乡镇卫生院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条件。在各乡镇卫生院公布推荐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按照选拔条件进行推荐,也可个人自荐,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并填写《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登记表》一式4份,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后,择优报县(市、区)卫生局。
(三)资格初审。县(市、区)卫生局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人选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向市(州)卫生局报送。报送材料包括:《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登记表》(一式4份)、《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情况一览表》、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所有复印材料须加盖县(市、区)卫生局印章。
(四)市(州)审查。市(州)卫生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人选报送省卫生厅。报送材料包括市(州)卫生局推荐报告、《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登记表》(一式4份)、《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情况一览表》、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
(五)评定人选。省卫生厅组建农村卫生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市(州)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农村卫生拔尖人才进行5天公示,如无异议即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及培养经费。
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八条 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在科研申报、进修学习和培训等方面享受优先安排。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依托医学院校等培训基地,每年举办1-2期业务培训班,聘请有关的专家、学者为农村卫生拔尖人才提供指导,要定期选派他们到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培训学习。所在单位要鼓励和支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参加学历教育,为他们到省内外进修、考察和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创造条件。
省卫生厅、各市(州)卫生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拔尖人才到省直、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学习,并根据情况减免进修学习费用。
第九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设立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一次性补助每名农村卫生拔尖人才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