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加快完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31.实施县级及以下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由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32.在扩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市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33.整合乡镇街道办卫生技术力量,探索将乡镇街道办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由市编办负责,人事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配合。
(九) 抓好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34.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由省级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后,我市做好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35.逐步推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由市物价局负责,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财政局配合。
36.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卫生局、广电局配合。
37.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推行药品“三统一”管理,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由市卫生局负责,食品药品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38.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十) 探索统一的医保体制试点工作
39.进一步完善有关参保政策,明确原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40.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41.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财政局配合。
42.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有条件的县区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统一保障政策,将新农合经办管理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民政局、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