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宝政发〔2007〕5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三、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按学年缴费,财政补助80元;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