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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四、参保缴费
  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申报、缴费及信息变更等工作。待遇享受时间从9月1日起至下一年度8月31日止。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交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每年9月30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
  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五、保障水平和有关政策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我市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大学生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大学生休学,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后,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参保大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学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后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纳入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所在高校进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达到我市医疗救助标准的,按规定予以救助。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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