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区未登记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过渡期的通告
(惠府〔2009〕138号)
为做好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确保2009年7月27日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惠府〔2009〕124号)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延长《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第八条规定的过渡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第八条规定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过渡期延长至2010年8月31日,自2010年9月1日起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