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督查与评估。
(一)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区县区长是本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县区,要依法追究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死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工程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建设程序。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统筹考虑财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认真组织排查、鉴定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建立并不断完善校舍安全档案。对每栋校舍的加固、改造或重建方案,都要逐一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项目规程运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做到规划设计有证、施工有照、全程监理,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杜绝质量隐患和各类事故。要加强工程建设进程监管,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各项目学校要定期向县区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加强资金管理。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资金、本级配套资金、部门资金、社会或企业捐赠资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资金投入实行省统筹安排、以县区筹集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各县区要切实担负起校舍安全工程投入的责任,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的改造资金由投资方和所属单位负责,县区政府给与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要严格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各级财政要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款,工程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能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禁举债建设。要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验收、监督、审计等工作结合起来,多措并举,确保从2009年起3年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各类资金全部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