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诊服务。至少与一所大中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社区医生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与上级医院接诊部门取得联系,优先接待转诊病人,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对转回社区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康复期病人,应及时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根据社区康复需求,对社区内急性伤病及手术后的患者、各类残疾人、各种慢性病患者和年老体弱者等四类人群开展康复治疗。
6、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十四)社区中医药服务
在预防、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合理设置中医或民族诊室,推广和应用适宜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
二、工作要求
(一)从业人员
1、人员资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要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
2、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数量配备按《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鄂卫发〔2007〕22号)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年龄、职称等结构配置合理。
(二)业务用房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置护理康复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可分为三档,服务人口为3~5万人口(含5万人),建设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为5~7万人口(含7万人),建设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为7~10万人口(含10万人),建设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护理康复床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配置X射线机的,按每台至少增加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2、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科室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按《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鄂卫发〔2007〕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本设备
具备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配置标准按《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