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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4. 全科医师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应进行规范管理。
  5. 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相应信息,按时上报。
  6. 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诊治、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运。
  7. 全科诊室应有相对独立的单人诊区,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保持清洁整齐。

  首诊负责制制度
  1. 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
  2. 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
  3. 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4. 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5. 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
  6. 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7. 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8. 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 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双向转诊制度
  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与一所大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 培训社区医生,掌握双向转诊的病种范围、适应症、转诊流程和保障措施,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
  3. 社区医生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与上级医院接诊部门取得联系,优先接待转诊病人,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4. 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
  5. 对转回社区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康复期病人,应及时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 健康档案包括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每户一份,个人健康档案每人一份,以家庭为单位成册。
  2. 应重点为辖区内老年人、妇女、儿童、孤寡人群、残疾人、低保、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建立健康档案。
  3. 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肿瘤的病人,应在健康档案袋上用红、绿、橙、蓝、黑色标识区分。
  4. 健康档案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诊疗记录按SOAP(主观治疗、客观检查、评价、计划)要求书写。
  5. 健康档案每年至少随访记录四次,进行动态管理。
  6. 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个人健康档案分散存放的,应在家庭健康档案中标明其存放地。
  7. 健康档案管理应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处方管理制度
  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签字或印章在机构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2. 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3. 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 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 开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使用专用处方;药师应取得相应调剂资格。
  6.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 处方应按照类别和期限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病案管理制度
  1. 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2. 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应分别统一编号。实行封闭式管理,严防病历丢失。
  3. 严禁任何人涂改、转借、伪造、隐匿、销毁、丢失、抢夺、窃取病历。
  4.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人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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