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集体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平等协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以下简称职工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专项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方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四条 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