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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印发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印发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教发[2009]42号)


局属各单位:

  《北京市劳教局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劳教局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挽救质量,规范课堂教学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教育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工作应坚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年龄、文化程度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班教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三条 劳教所应为课堂教学创造条件,促进课堂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大队应按照教学安排组织劳教人员参加学习,检查、督促劳教人员完成学习任务,对学习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帮助辅导。

  第四条 课堂教学工作由各劳教所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局教育处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章 师资力量

  第五条 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创业认证教师资格)。

  教师实行聘任制,由劳教所颁发聘书;新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必须试讲通过后,方可聘任。

  劳教所可以从社会聘请教师。

  第六条 教师分为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专职教师承担备课、授课、辅导答疑、组织课堂讨论、做课堂记录、布置批改作业、选用辅助教学资料、研究教学工作等任务。

  兼职教师承担课后辅导答疑、督促完成作业、参加教研活动等工作,可以承担部分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七条 教师应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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