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运用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安排落实和检查督促。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
(一)开展从业的素质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和岗位教育;
(二)发挥先进典型作用,加强示范教育;
(三)结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务管理制度: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述职述廉制度;
(三)民主评议制度;
(四)诫勉谈话制度;
(五)定期轮岗制度;
(六)回避制度;
(七)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实行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程序和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政务公开,落实听证制度、查询制度、公示制度和公布制度;
(三)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对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依法实行评估、招标、拍卖;
(四)对行政转让出让和政府采购等直接经济行为实行公开相关信息和招标方式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