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9〕5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推进互联网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精神,全面规范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
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和《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委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和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教育类网站的规范管理。
附件: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的管理,规范其进行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保证上海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
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
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