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1号)精神,省政府设立企业管理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企业管理奖”是省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省企业管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省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我省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 省企业管理奖分别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企业奖项设10个名额,管理创新成果奖项设20个名额。
第五条 省企业管理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六条 省企业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省企业管理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