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或在其他企业推广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省企业管理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驻鲁中央企业奖励项目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向第十一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省企业管理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将推荐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省企业管理奖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政府向获奖企业及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 省企业管理奖奖金数额如下:每个获奖的企业奖金10万元,每个获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奖金10万元,奖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管理奖励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奖的次年,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获奖的企业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