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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健全纠纷调处网络,特别是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并做好与诉讼的衔接工作;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采取专题讲座、以会代训、旁听庭审、巡回审判、评阅人民调解协议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邀请协助调解、参与送达或执行等方式,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工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推荐和选聘人民陪审员,尽可能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二条 对于系列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人民法院可视情引导当事人采取“示范诉讼”方式,即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选取部分当事人先行诉讼,待个案解决后再以该处理结果作为其他当事人寻求救济或者自行和解的基准,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要特别注意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尽量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人民调解及诉调衔接工作发展规划,推动人民调解及诉调衔接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二)研究人民调解及诉调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联合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意见和建议;

  (三)排查、分析本地区群众关心的焦点性、群体性纠纷,向党委、政府提出采取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剖析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省级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市、县级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指导人民调解及推进诉调衔接工作情况列入各自工作的考核范围,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引导、鼓励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调解等提供专业咨询、调解服务或者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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