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做好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工作,阐明法律原则,分清证据利弊,引导其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在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律师应当及时督促自己一方当事人全面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编号:

建议人民调解函

××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建议你委就×××与×××一案进行调解,并请将调解结果函告我院。

  随函转此案相关材料复印件。

(院印)

年  月  日

  联系人(法院):     联系电话:

  ┄┄┄┄┄┄┄┄┄┄┄┄回  执┄┄┄┄┄┄┄┄┄┄┄┄

编号:

  贵院转来的×××与×××一案的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复印件共×××份,×××页。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编号:

委托人民调解函

××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将×××与×××一案委托你委进行调解,请于  日内调解完毕,并将调解结果函告我院。

  随函转此案相关材料复印件。

(院印)

年  月  日

  联系人(法院):     联系电话:

  ┄┄┄┄┄┄┄┄┄┄┄┄回  执┄┄┄┄┄┄┄┄┄┄┄┄

编号:

  贵院转来的×××与×××一案的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复印件共×××份,×××页。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编号:

人民调解反馈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

  对贵院转当事人×××与×××民事纠纷一案,现因     等原因,当事人拒绝人民调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