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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
(浙高法〔2009〕27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精神,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法院创新工作方式,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从全省来看,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很不平衡,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率较低,部分司法建议的质量不高、实效性不够强。为了进一步扩大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综合效果,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现就认真做好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是拓展和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载体,是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党政决策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是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举措,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裁判的必要补充。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行政审判中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二要拓宽范围,创新形式。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除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对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案件审结后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善后或维稳工作的,均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宽司法建议范围,探索和创新司法建议形式。既可以针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也可以就某一类案件或某一个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系统性的司法建议;既可以就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也可以就案件反映出的行政机关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建议;既可以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提出建议,也可以就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提出建议。对一些需要行政机关配合做好协调工作的重大复杂案件,也可以就案件的协调化解方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一些个案存在的轻微瑕疵,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建议。同时,对需要与行政机关当面沟通并听取意见的,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提出建议,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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