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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2009〕967号)


市客管处、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公交公司: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为适应城市的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公交站点设施的管理,结合市法制办对《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审查意见,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穗交〔2003〕261号)废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服务设施(简称公交站点设施)的管理,提高公交站点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交条例》)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站点设施,是指设置在公交站点内,与公交营运和市民乘车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与标志等,包括公交候车亭(廊)、站牌及站牌架、站务用房。其所有权为出资方所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站点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市交委委托依照本规定对本市公交站点设施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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