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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五条 公交站点设施是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的配套设施,由市交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规划,由市交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 按照市交委的对公交站点建设、维护等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负责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迁移、维护和公交候车亭广告发布的经营管理等。

第二章 设施的规划

  第七条 市交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需要,对全市公交站点设施统一进行规划。

  第八条 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方案,由市交委根据公交的功能需求组织专业人员设计,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九条 公交站点设施的规格、数量、类型等由市交委依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站点的性质、停靠公交线路数量和站点客流情况,以及站点所在路段的道路状况来确定。

第三章 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建造手续。与工程项目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应当保障配套站场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他配套站场由市交委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竣工后,经市交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车站内不得修建妨碍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设施的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服从市交委安排:

  (一)因公交线路调整或者城市道路改造,涉及到公交站点设施处理;

  (二)因公交站点调整,涉及到公交站点设施的处理;

  (三)在公交站点设施使用期内,因设施残旧或者不适应城市的发展建设,应当按照市交委指定的样式、规格、材料和结构等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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