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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第十三条 经规划确定的站点设施未经市交委批准,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或者断电停止使用。

  迁移、拆除、改造公交站点设施,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交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设施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交站场中心是公交站点设施建设、维护、保洁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但具体维护和保洁工作,公交站场中心可以委托各有关使用单位、候车亭广告灯箱经营企业或者其它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公交站点设施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市交委批准,不得将公交站点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广告灯箱出租发布广告除外)、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

  (二)不得改变公交站点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三)未经市交委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公交站点设施内公交站牌等附属设施;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有关行为。

  第十六条 公交站场中心应当对全市公交站点设施的维护、保洁和管理定期检查,对不符合管理制度要求的有关单位、候车亭广告经营企业等,应当要求其改正。

  市交委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公交候车亭广告灯箱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公交候车亭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和维护保洁制度;

  (四)具有专业的管理、维护和保洁队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公交候车亭广告灯箱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公交候车亭及其附属公交站点设施的维护和保洁;

  (二)保持候车亭美观整洁,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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