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调处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事件。
(四)负责赤哇、堪布、格贵等主要僧职的推荐、选聘、任用和报送备案工作。
(五)组织开展各类佛事活动,负责寺院教务、僧籍管理工作。
(六)除活佛转世灵童和传承传统工艺的外,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教职人员。
(七)负责活佛转世申请、寻访、坐床、经师选聘及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兴办社会公益和自养经济实体。
第十七条 民管会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处理事务:
(一)民管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寺内各项管理事务;副主任、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协助主任做好分管事务。
(二)民管会研究决定寺院财产的支配、管理、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公布一次,接受教职人员和监委会的监督。
(三)民管会主任根据需要召集民管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所作决定应当经民管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民管会成员离寺外出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五)涉及修改内部规章制度、维修重建殿堂、主要僧职推选备案、生活补贴发放、集体收益分配、公益经费筹措等事项,民管会应当召开由寺内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人员参加的会议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参会教职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六)民管会应当在信教公民代表和教职人员会议上,向监委会和信教公民通报寺院管理工作和教职人员的思想、学习、生活及遵守教规戒律等情况。
第五章 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寺院设立监委会。监委会是寺院所在地公民民主监督评议寺院佛教事务管理的群众组织,对寺院事务管理实行监督评议。
第十九条 监委会成员由寺院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成员、信教公民代表组成。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举产生。
根据寺院规模,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监委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二十条 监委会的权利:
(一)监督寺院事务管理,听取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民管会履行职责和教职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