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工作规则(试行)
(浙高法〔2008〕360号 2008年12月5日)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院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司法保障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聘任咨询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聘任咨询专家。咨询专家由法学及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专业权威、良好职业操守的专家学者担任。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作为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改革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咨询专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征得本人同意后聘任。聘期为二年,可以续聘。聘期内,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咨询专家的,可提前解聘。
第三条 咨询专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及法院改革等各项工作提供理论和实务上的咨询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一)对法院工作有关的宏观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理论问题提供论证意见;
(二)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和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提供论证意见;
(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四)协助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培训工作;
(五)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其他咨询事项提供意见。
第四条 咨询专家的工作方式,主要采取召开会议或者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召开会议的,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咨询专家研讨的议题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随通知提供与研讨相关的材料;个别咨询时,应当以咨询函的形式函告相关咨询专家咨询事项及要求,并随函提供与咨询问题相关的材料。
涉案咨询应当隐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真实姓名(名称)。
第五条 咨询专家会议应安排专人作记录,记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主要议题及发言内容。出席会议的咨询专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参加咨询会议的咨询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会后提供的书面意见)提供本人的意见。
个别咨询的,咨询专家应当在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具明日期。
第六条 为便于咨询专家熟悉和了解法院工作有关情况,充分发挥咨询专家的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有关的文件、信息简报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