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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3日)修改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
(惠府〔2009〕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业经十届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依据

核查方法和
打分具体标准

得分





(40分)

1

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未剔除国家、省立项高耗能项目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0分,完成目标的90%得9分,完成80%得8分,完成70%得7分,完成60%得6分,完成50%得5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

10分

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进行评分。

以市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剔除当年国家、省立项高耗能项目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0分,完成目标的90%得9分,完成80%得8分,完成70%得7分,完成60%得6分,完成50%得5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

10分

2

“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进度

未剔除国家、省立项高耗能项目

2009年进度目标为80%,2010年进度目标为100%。地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达到进度目标的100%(含,下同)得10分,达到90%得9分,达到80%得8分,达到70%得7分,达到60%得6分,达到50%得5分,达到40%得4分,累计降低不足40%(不含)不得分。每超额完成进度目标10%加1分,最多加3分。

10分

根据市统计局核定指标进行核算。

按照“十一五”时间进度80%作为节能进度目标。各地区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计算。

 

剔除国家、省立项高耗能项目

2009年进度目标为80%,2010年进度目标为100%。地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达到进度目标的100%(含,下同)得10分,达到90%得9分,达到80%得8分,达到70%得7分,达到60%得6分,达到50%得5分,达到40%得4分,累计降低不足40%(不含)不得分。每超额完成进度目标10%加1分,最多加3分。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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