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市、区)公安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运行管理,制定年度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当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及时处治交通安全隐患,维护和保障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秩序。
第九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
(一)公安部门依法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和拖拉机等车辆上路行驶的现象;依法查纠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的行为;
(二)交通部门依法纠正马路市场、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措施:
(一)公安部门加强对车流量大、道路情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和节假日、赶集日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预防和减少农村公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部门加强对农村客运、低速货车等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客车超员和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
(三)交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把农村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农村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监督;
(四)交通、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宣传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落实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一)交通、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工作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认真组织事故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二)交通、公安部门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违纪或违法行为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要强化责任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