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各县市区、市直相关责任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2011年年底前向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株洲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力量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厅级领导陈立新,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唐萍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副局长廖社庚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蒋羽翔任常务副主任。各县市区和市发改委、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尽快启动相关工作。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员组成情况要及时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整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督促抓好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各县市区、市直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县市区和部门,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加强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